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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1-27     浏览次数:

     

校研发〔2011〕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开展原创性的研究工作,并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奠定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 选

第二条  评选原则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评选标准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和应用前景。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对该学科的科学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3.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或国内同类学科领先或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4.论文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流畅,表达准确,能反映学位论文作者的严谨学风和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在本学科国际或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一致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获得较高学术奖励;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范围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2.在理论、方法或实践上有所创新。

3.论文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4.在本学科国际或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一致的学术论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获得较高学术奖励;或获批国家发明专利。

第四条  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每年6月份进行。评选范围为本学年度内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即前一年9月至当年6月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的作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不能参加评选。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为公开级,并以中文撰写。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

每年评选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各不超过10篇。推荐名额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不超过评选指标限额的3倍下达至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限额向学校推荐。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学位论文作者提出申请,导师推荐,填写《太阳成集团61999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申请表》,提交学位论文和有关附件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者在校期间获得的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一致的相关成果、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及答辩结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初评入选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初步名单,并在校园网上公示。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第八条  省级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评选,以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为基础进行。

我校按陕西省学位委员会下达指标数向陕西省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到陕西省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为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学位委员会公布。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获得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各奖励1万元。若作者留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校资助3万元作为其博士学位论文成果后续研究经费。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各奖励0.5万元。

第十条  获得陕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各奖励2万元。若作者留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校资助6万元作为其博士学位论文成果后续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  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各奖励10万元。若作者留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校资助30万元作为其博士学位论文成果后续研究经费。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优秀学位论文的个人奖励部分,一次性发给;科研经费分3个年度平均拨款。

第十三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均按照申请者最终获得的最高级奖项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若申请者先后获得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优秀学位论文,在学校颁发最高级别的奖金时,应扣除学校以前已经给其颁发了的校级和省级奖金。

第十四条  获得太阳成集团61999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奖的研究生导师署名多于一人时,获奖证书每人一份(按指导名次);奖金由署名第一位的指导教师领取后按照指导贡献进行分配。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对已获奖的优秀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学术失范问题,一经认定,将撤销对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奖励并予以通报,并对已授予的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太阳成集团61999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办研发[2001]76号)、《太阳成集团61999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办法》(校研发[2005]369号)和《应届毕业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SCI、SSCI和EI论文奖励的暂行办法》(校研发[2007]18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太阳成集团61999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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